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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改革无论怎么改,最终的目标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千万不要以为这些规定只是写给人看看而已,装备精良的森林警察(交通工具包括汽车、水艇和直升机)随时会出现在深山野湖,一脸严肃地检查垂钓者的钓鱼证件,捧起盆中的饵料用鼻子嗅上半天,为的是搞清里面有没有掺小动物的肉,并查看所有的钓钩。单说它的渔政管理,就细得出奇。
但现在要聊的是,在江河湖海中畅游的鱼儿为有限资源,在性质上属于公有财富而非一己之利,垂钓又是玩乐之事,要想公私双赢就得有一定的说道,毕竟无规矩难成方圆。违法者当然会受到严厉处罚,战利品中被挑出两条很小的鱼或者一条大肚子鱼可能受罚500美元,但这还是次要的,如果光是钱的事有人根本不在乎,要命的是违法记录将被录入信用系统,成为一生的污点!以后不管到什么地方,看病、坐飞机或是到餐馆吃饭,人家一输入你的身份证号,就会看到这条违法记录。——更无必须放生那一说,遇上心狠手辣的主儿(甚或是大多数人)可就惨了,小鱼油炸后成了下酒菜或直接喂猫,而大肚子的雌鱼的卵好吃着呢! ——钓钩的数量自然无从限制,鱼儿嘴唇横遭撕裂那是它命运不济,都快要上饭桌了还在争论人道主义一切妄谈。另外,钓上来的鱼,哪种鱼多大尺寸、多少斤可以拿走,哪些必须放生,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含糊不得。法国是一个法制严明的国家,有人开玩笑说:法国法国,顾名思义,就是法治国家。
钓钩上不得有倒刺,否则人们在脱鱼时往往会将鱼唇拉裂,徒增鱼的痛苦。但应该承认,我们在用刑罚向犯罪者宣战的同时(先不论效果如何),却实实在在地忽略了对钓鱼爱好者进行行政上的规范管理。但司法体制的改革也同样无法取代司法工作机制完善的作用。
或许是因为人们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板块之内,所以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就自然包含了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法官的地位待遇方面,则只是实现了数量不大的审判津贴以及适当的加班费…… 这些改革措施虽然不是体制的变革,但都是探索与描绘中国司法改革路线图的有益探索和尝试。谈起2013年的司法改革,我翻了一下自己的工作日志,再把今年的所有相关活动在脑子里过了一遍小电影,发现今年以来新开辟的改革领域并不多,但日子也都是在忙碌之中度过的: 一是按照中央要求狠抓上一轮司法改革中(2008年-2012年)中央部署的各项措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落实。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可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难度最大、影响最广、决策更难的问题,也可能是最后的问题。
当然,如果仅仅局限于此甚至满足于此,则同样会延缓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甚至最终走向其反面。作为经历了最近15年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的实务工作者,我深切理解许多工作机制改革措施中所蕴含的智慧与力量,更知晓决策过程中人们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也十分感激专家学者对这些改革措施所做的研究与论证。
又到了一年的最后时刻。法治国家的这一根本追求,使得包括决策者在内的所有人都面临着一个严重的关头,而且他们不得不谨慎作出选择。如果不能满意,一般公众或当事人通常不会把责任归结到体制上,而是直接指向所能看见的人、组织、现象,甚至是法官所说的某一句话。在1999年法治国家入宪之后到今天,中国开始全力重点解决如何走法治之路的问题。
正如从事学术研究的学者必须重视他人的学术积累、不断引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理论创新一样,司法改革的实务工作者也都十分重视前人、前期的改革成果,充分发挥和运用其中的正能量,改良、替换甚至废弃旧制度,成就新的司法改革。这15年多角度、长时间、全方位的探测,为未来司法体制改革规划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时值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因此本文重点对15年来的司法改革作一分析。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到司法制度的结构性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要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因此难度也更大。
中国的司法体制在原发设计的科学性方面已经错过了机会。这种说法确有一定道理。
在这20年中,中国法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无论是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深入,还是司法组织的完善,也无论是诉讼程序制度的建立,还是法律人才的培养,都堪称中国法治建设历史上的一个跃进期。没有学术积累就难有优秀学术成果,没有实务积淀也不可能有未来司法改革的新台阶。
归纳起来,有五点值得称道: 一是从各自为战到统一规划。最高法院在制定每一项改革措施时(即使是纯粹的工作机制问题),同样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进行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参考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经过反复修改论证,直至完善。在制定法院的五年改革纲要之前,各项改革措施几乎都是根据当时的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而确定的,缺乏系统的规划与长远的设计。我们可以把2013年理解为司法改革一个重要时期的结尾,是盘点、总结的时间。依宪改革、依法改革,是中央对司法改革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正是由于这些体制制约的存在,一些设计初衷良好的内部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被迫变味甚至走向反面,有的则完全没有发挥作用,并转而成为深化体制改革的障碍。
当然,如此评价司法机制完善、改良的功效,丝毫没有以工作机制改革替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意图。一五纲要部署了39项改革任务,主要集中在审判方式、组织机构、诉讼程序、人力资源配置等领域。
只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司法改革才能成功。国家如此之大,问题如此之多,领域如此之广,遇事谨慎、稳妥无可厚非,但如果系统封闭、线路不畅、各自为战、互不兼容,其结果只有两个:司法体制改革步伐不得不放慢,或者在红灯面前耐心等候。
特别是通过严格执行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让当事人享受到了改革的法律成果。作为一个具体从事司法改革的实务工作者来说,尽管我们对批评、建议持完全开放的态度,但还是不免想从另一个角度对司法改革作些评价,以便让人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
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也是在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的这些年中,司法改革进入更加慎重决策、稳妥推进的阶段。其中,理论上的新点很多,操作上的选择不少,与其他改革措施的关系也很复杂,对司法理论和实务都是重大的挑战。可以说,通过这些机制改革和完善措施,中国的司法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诉讼活动更加公平,实务操作更加规范,司法能力明显提高,民意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尽管现在很多人看来这似乎是一个早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尽管那20年中我们从来没有停止过建设法治国家,但我们仍然用了20年的时间才名正言顺地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虽然说中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基本适应国情,但司法的内部组织制度、人才培养制度、干部管理制度、运行程序、管理机制等,还远未达到使整个司法制度正常发挥作用的程度。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后,它不仅负责制定规划,而且建立了规范的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协调制度、报批制度、督查制度等,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顺畅的工作机制。
如果外部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不能及时跟上,这些内部改革措施的效果则缺乏持久性,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为体制的流弊所抵消。尽管有些改革措施也很宏大(如建立法官制度),但因为缺乏统一规划使得后来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对于近年来司法领域中出现的这类非体制性的新情况、新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和实践还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必须投入大量精力克服这些理论难关,寻找实践出路。不过有一点必须承认:如果司法体制不改,有些工作机制的完善会受到体制的局限而难以进行彻底,有些改革措施的效果不能完全发挥出来,司法官的能力得不到全面释放,司法改革的积极性最终也会受到影响。
三是完成中央政法委年初即已部署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深化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等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和试点工作。或许这样的回顾过于简单,但如果把所有改革项目和工作列一个流水账,倒还不如去读中央司改办或最高法院司改办的年终工作总结。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的起草工作也启动起来。或许它不能直接给出答案而是给出一些零散的信息,但我们稍加分析,便可以预测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方向、重点、措施、步骤等。
机制改革 在一般理解中,司法改革中的体制改革包括法院设置体制、司法管理体制、法官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体制等结构性内容的改革,其他则一般归于工作机制改革的范畴。但是,这种内部挖潜也有很大局限性。
但是,这项改革在审判方式改革之初因为法官的素质不能适应内部独立的要求而未能彻底,而现在再度提出这项内部独立的改革措施时,又受到法院在权力框架中定位错误的影响,从而导致外部干预派生出的内部不独立,最终影响到内部挖潜的效果。 来源:《财经》2014年年刊期 进入 蒋惠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
除了实施各项实实在在的改革外,这15年还完成了另外一项更需要冷静、智慧、耐心,有时又充满风险的工作,那就是对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改革的路线图进行了全面探测。例如,三大诉讼程序改革中不乏结构性变化,铁路法院体制变化也可以说是体制改革小试牛刀,法官职业化则直接取决于并决定着新型法院管理体制的设计。